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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就像一张国家汇票

关键词法律    汇票                                          

崔武
    最近碰到一件民告官的案子,感觉执法像“切香肠”一样,改正政府部门的一个错误怎么就这么难!

    73 岁的冯健,水利专业的老牌大学生,高级工程师。上世纪 80 年代,办了家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红帽子”企业。由于冯先生善于经营,业务直线上升,生意红红火火。

    当公司资产急剧扩张时,突降牢狱之灾。当地检察院于 1991 年 4 月将冯健关押,案由是:涉嫌贪污。 1992 年 7 月县政府发文将公司资产交水利局“接管”。他聘请律师奋起抗争,两年后,法院领导告诉他:“经请示上级法院,你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不过此案我们不下判决,县里领导决定退回检察院撤诉处理。”

    检察院拖到 1994 年初才向冯作出口头宣布:“决定撤销案件。”当冯要他们返还公司财产时,检察官却告诉他:“公司财产已不在我们手里。你要就去找县政府,我们不过是奉命行事。”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在公司的公章、私章、账册等都被“接管”的情况下,冯只得以个人名义,向法院呈交了一份行政诉状,状告县政府、水利局。请求撤销被告非法接管公司的具体行政行为,返还财产 92.6 万元,赔偿损失约 80 万元。

    从 1994 年 12 月开始直到 1997 年 1 月法院才收下诉状,并按照诉讼标的交了案件受理费近两万元。 1997 年 5 月法院一审判决他败诉。判决竟然还把水建公司的财产升格说成是国家财产!冯问属国家财产的证据何在?法官回答道:“没有证据!我们是凭感觉认为的。”于是冯提出上诉。

    1997 年 12 月 8 日 冯终于等到了二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撤销县政府接管行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两个月内责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对洪泽县水利局与洪泽湖水利建筑安装公司的产权归属及财产权争议做出处理。

    虽然一、二审法院均按诉讼标的收了诉讼费,但对要求两被告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未做出支持或者驳回的判决。而且法律专家还告诉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只能在国有单位之间对国有资产的归属争议做出裁决,对不同所有制之间的财产归属是无权做出裁决的。因此他得到的却是一份根本无法兑现的“胜诉”判决。于是,他继续申诉,到了 2003 年,得到的是驳回通知。

    因为退休在家,所以他有的是时间投递材料、跑上级法院。终于,他的一封申诉函引起了一位院长的重视。于是,二审法院经过再审后于 2004 年 9 月送来了再审判决:本院原判决责令县政府应当在两个月内责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对水利局与公司的产权归属及财产权争议做出处理,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改正。其他判决内容予以维持。

    冯见到再审判决后,第一感觉是花了七八年的时间,争取到的是看似公平的几个字,财产返还和赔偿仍只字未提。冯当时就向交付判决书的法官质询:“这份判决书解决了什么问题?对违法并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行为仅仅撤销就算了?为什么不依法判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公平、正义为什么不能‘一次兑现'而搞‘分期支付'?为何折腾了十多年时间法官都不‘直奔主题'?我这辈子能否等到最终胜利?”

    如今 ,冯又拿这些问题来问我,我报以尴尬一笑:你的案件是“民告官”案件,“民告官”在新中国才有 15 年的历史。

    我想,法律就像一张国家汇票:出票人是国家,承兑人是法院,票据权利的内容是公平、正义。如当事人每每持票要求兑现时,法院能一次性足额支付,那么这种汇票便具有国家公信力。如果搞“切香肠”式的分期支付,让“司法救助”变成“司法折腾”,那么这张汇票即使分期支付了,但就跟没支付一样。

    来源:中国律师网 

【作者: Nett Blag】【访问统计:】【2005年12月6日 星期二 16:45】【 加入博采】【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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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的法律 蜗牛
这些美国的法律也太离谱了吧 y3938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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